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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条

旨在减少或消除源自有意生产和使用的排放的措施

1. 每一缔约方应:

(a) 禁止和/或采取必要的法律和行政措施,以消除:

(i) 附件A所列化学品的生产和使用,但受限于该附件的规定;和

(ii) 附件A所列化学品的进口和出口,但应与第2款的规定相一致;和

(b) 依照附件B的规定限制该附件所列化学品的生产和使用。

2. 每一缔约方应采取措施确保:

(a) 对于附件A或B所列化学品, 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予进口:

(i) 按第6条第1款(d)项规定为环境无害化处置进行的进口;或

(ii) 附件A或B规定准许该缔约方为某一用途或目的而进口;

(b) 对于目前在任何生产或使用方面享有特定豁免的附件A所列化学品,或目前在任何生产

或使用方面享有特定豁免或符合可予接受用途的附件B所列化学品,在计及现行国际事先知情同意程序各条约所有相关规定的同时,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予出口:

(i) 按第6条第1款(d)项规定为环境无害化处置进行的出口;

(ii) 出口到按附件A或B规定获准使用该化学品的某一缔约方;或

(iii) 向并非本公约缔约方、但已向出口缔约方提供了一份年度证书的国 家出口。此种证书应具体列明所涉化学品的拟议用途,并表明该进口国家针对所进口的此种化学品承诺:

a.

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或防止排放,从而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

b.

遵守第6条第1款的规定;和

c.

酌情遵守附件B第二部分第2款的规定

此种证书中还应包括任何适当的辅助性文件,诸如立法、规章、行政或政策指南等。出口缔约方应自收到该证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将之转交秘书处。

(c) 如附件A所列某一化学品生产和使用之特定豁免对于某一缔约方已不再有效,则不

得从该缔约方出口此种化学品,除非其目的是按第6条第1款(d)项规定进行环境无害化处置;

(d) 为本款的目的,“非本公约缔约方国家”一语,就某一特定化学品而言,应包括那些尚未同

意就该化学品受本公约约束的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

3. 业已针对新型农药或新型工业化学品制订了一种或一种以上管制和评估方案的每一缔

约方应采取措施,以预防为目的,对那些参照附件D第1款所列标准显示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特性的新型农药或新型工业化学品的生产和使用实行管制。

4. 业已制订了关于农药和工业化学品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管制和评估方案的每一缔约方应

在对目前正在使用之中的农药和工业化学品进行评估时,酌情在这些方案中考虑到附件D第1款中所列标准。

5. 除非本公约另有规定,第1和第2款不应适用于拟用于实验室规模的研究或用作参照标准

的化学品。

6. 按照附件A享有某一特定豁免或按照附件B享有特定豁免或某一可接受用途的任何缔约

方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此种豁免或用途下的任何生产或使用都以防止或尽最大限度减少人类接触和向环境中排放的方式进行。对于涉及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有意向环境中排放的任何豁免使用或可接受用途,应考虑到任何适用的标准和准则,把此种排放控制在最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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