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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条

定义

为本公约的目的:

(a) “缔约方”是指已同意受本公约约束、且本公约已对其生效的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

(b) “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是指由一个特定区域的主权国家所组成的组织,它已由其成员国让渡处理本公约所规定事项的权限、且已按照其内部程序获得正式授权可以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

(c) “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是指出席会议并投赞成票或反对票的缔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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